20111104

轉貼: 筆射傷同學眼 判賠32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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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某所國中三年級學生兩年前在教室嬉戲時,楊姓學生拿原子筆不慎射傷吳姓同學右眼球,致吳姓同學的右眼視力只剩零點零二,高雄地方法院昨天判決闖禍的楊姓學生和父母應連帶賠對方三百廿多萬元。
二○○九年九月十四日上午十點,高雄一所國中三年級學生在教室上理化課時,楊姓學生把原子筆當飛鏢,射向吳姓同學臉部,沒想到原子筆射進右眼與眼鏡的間隙,筆尖劃過被害人右眼球,造成眼角鞏膜裂傷、眼球虹膜液外流,經送醫縫合治療,目前矯正視力只有零點零二。
吳生的家長不甘兒子受害,提出刑事、民事告訴,求償精神撫慰金、看護費等共四百多萬元;刑事部分,楊以原子筆射傷吳,涉及過失致重傷害罪,已由少年法院裁定訓戒,接受假日生活輔導。
民事求償部分,楊姓學生父母表示,兒子朝吳姓同學丟擲原子筆,並非刻意要傷害他的右眼,而且被害人的右眼不是沒有復原的可能性,對方求償金額過高,他們根本無力支付。
法官審理後認為,依據醫院診斷證明書,遭筆尖射傷右眼的吳姓學生,視力有漸漸惡化的趨勢,已達嚴重減損程度,但斟酌目前兩人都是高職學生、家庭經濟狀況和被害人未來勞動損失,判處楊姓學生和父母應連帶賠償被害人共三百廿多萬元。全案可上訴。
這所國中校方昨天表示,兩名學生已畢業,對案情不願多談。
【2011/11/04 聯合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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