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建議修法 建立中小學教師評鑑-Yahoo!奇摩新聞: "立院建議修法 建立中小學教師評鑑
中央社 更新日期:'2009/08/07 16:38'
(中央社記者曾依璇台北7日電)立法院法制局日前完成報告指出,針對高中以下學校教師評鑑機制缺乏法源依據,推動困難,建議修正教師法,明訂教師有接受評鑑義務,並增訂「教師評鑑」專章。
法制局「建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鑑制度之探討」報告指出,台灣除大學教師依據大學法第21條實施評鑑外,高中以下學校教師因法未明訂,欠缺全面實施依據,目前中小學校教師評鑑仍採由學校自願申請辦理及學校教師自願參加的方式辦理,不具強制性。
報告指出,中小學校教師評鑑政策經10年意見折衝及3年試辦期,應儘早向法制化歷程邁進,以達全面實施目標,建議修正教師法,增列實施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鑑相關規定,增列教師有接受評鑑的義務。
報告也建議,增訂「教師評鑑」專章,明訂教師評鑑辦理依據及目的、評鑑結果處理及運用,以及訂定評鑑辦法應依循民主參與程序等。
報告指出,教師評鑑應分階段實施,初期階段以教師專業發展為主要目的,讓教師了解自己教學得失,並設法改進;後期階段,待教師對專業評鑑接受度提高,再將專業評鑑與績效評鑑相結合。
報告也指出,在建構教師評鑑制度的同時,應加強對教師的溝通與宣導,既可了解教師需求,也可適時釐清及紓解教師疑慮,減輕教師抗拒心理。98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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